2014年7月8日星期二

古代「莫須有」,現代「尋釁滋事」

莫須有一詞,相信有讀過中國語文的朋友都一定會有所認識。古時就是秦檜誣害宋代名將岳飛之詞“該事體莫須有”而聞名。
秦檜可謂一代奸臣,今天的岳飛廟門前,便有秦檜夫婦跪像,以對後世人的警惕。

不過歷史是不斷地循環,還是會出現。今天再沒有「莫須有」一詞,不竟這詞實俱有負面作用,很難「砌入」別人,唯有找其他方便以及罪名加上去。

今天便有新詞舊用,那就是「尋釁滋事」。

老實話,用這個詞語來作為誣害人家是挺狠,單是看詞語的復雜度,其實已經贏了一半,罪名的廣闊和深度,可謂你話怎樣便可。
尋釁滋事」是大陸的一種罪行,「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無獨有偶,在大陸凡落案控這罪的人都是一些維權人士,趙連海、蒲志強。

正當以為這個名字只會在大陸出現時,香港卻在出現。就是近日員佐級協會所發的聲名對七一遊行人士中有人「尋釁滋事」。

實在不明白為何該會利用大陸的罪名用語?如果該會認為有關遊行人士有違法紀,理應使用本港的條例作出他們專業的詞語聲明,但用該字詞實在無厘頭。首先是該會是否有認真去知道大陸使用這詞的方法以及為何要引用大陸的這種專業名詞呢?

這種公關技倆更是拙劣,明知這罪在大陸常用的對像是誰,今天你還使用?不過倒轉想想也許是該會的特意使用,因為這樣才能夠與祖國接軌,這樣負責人發出,其實是挺有功勞,站在某類人士的看光,是很到家和很「到位」(這詞是很接軌)。

想問香港罪行名稱沒有嗎?如果該會認為有,那就請例出來,而不是利用這種根本不是香港社會使用的話語來表達,一來難以明白,二來便是砌詞狡辯。

七一駕車的司機都可以被控沒有停車熄匙,其實都很「尋釁滋事」的感覺,就是今天的「莫須有」罪名套進上去,講實話,實在意想不到回歸不到二十年,香港社會環境居然這麼緊貼大陸,如此快有這種生豬肉罪名予人家,實在感到心寒。

當見到該會發出的聲明,我這刻不禁倒抽一口涼氣,感到「刻毒」、「涼薄」、「冷血」、「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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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佐級協會提尋釁滋事 民陣稱內地才用此罪
頭條日報頭條網- 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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